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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韩国法院调停制度评析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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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须出席调停,否则在调停法官作出替代调停裁定后两周内不提起异议的话,调停即发生确定判决的效力.同样,在诉讼程序中,受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案件适合调停的,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自行裁定将案件转入调停程序.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做出替代调停裁定,对纠纷进行强制调停.笔者认为,韩国法院调停制度的强制性并不是为了强迫当事人调停,相反,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选择途径.虽然替代调停裁定形式上具有强制性,但是,裁定的生效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以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裁定进行否决时,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停方案(形式上体现为裁定)达成了默示的合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自然得到了解决.因此,可以说法院调停的强制性因素促进了纠纷的迅速化解,同时强化了调停制度的功能.

再次,实现了调停与诉讼程序的迅速转换.调停程序因调停不成立等情形终结的,诉讼程序将发生自行回转的效果.韩国旧民事调停法(1990年制定)规定,只有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才可以于调停不成立时将案件回转诉讼程序.而现行民事调停法则扩大了诉调对接的范围,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调停的案件,自调停不成立或裁定不予调停或对替代调停裁定之异议申请失效时起,视为自申请调停时起提起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调停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避免了诉讼与调停程序转换所不必要的时间浪费,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使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最后,常任调停委员作用显著.2009年韩国设立常任调停委员制度后,常任调停委员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减轻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由于常任调停委员的选任条件十分苛刻,选任出的常任调停员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在调停工作中能够利用法学功底和专业知识负责任地处理调停案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四、韩国法院调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韩国的法院调停制度具有高度的司法权威性,其制度设计和诉调对接的合理因素值得我们借鉴.韩国法院调停制度设计理念的关键在于以权威性司法权为引领,配以详细的调解程序解决民事纠纷.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改革也在不断的向前推进.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导致当事人对调解乃至对整个司法程序失去信任,而法院委托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又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设计而产生公众信任危机.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从立法上划清调解与审判的界线,规范调解程序,做到“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

注释:

韩国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为首尔高等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釜山高等法院和釜山地方法院选任11名常任调停委员,被选任的常任调停委员中有2人是韩国大法院前任大法官.2011年4月13日,大法院为大田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邱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光州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各设置2人作为常任调停委员.

郑圭相,韩国司法型调解制度小考,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446.

ADR,2010(3).40.

孙汉琦著.陈刚审译.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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