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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后对被收购企业的重组计划和收购资金的性质,澳方股东剩余的股份比例,以及收购对于被收购企业的员工、债权人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影响等.

5.投资者的特性.审批机关还会关注外国投资者是否在透明的商业基础上运营,是否受制于透明充分的监管.如果投资人是基金(包括主权财富基金)的管理人,则会考察其投资政策,以及收购澳大利亚企业时的投票表决机制等.很明显,基于透明的商业化运作的外国投资者被质疑违反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可能性会小得多.

如果一项外来投资涉及外国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则审批部门的审查会更为严格.2008年2月17日,澳大利亚财长曾专门颁布了一项旨在提高外资审批透明度的,针对外国政府投资审批的指导原则,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审查标准,以此判断一个来自外国国有企业或主权财富基金(统称“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这些审查标准包括:

1.投资者的运作是否独立于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治理结构安排(包括融资安排)是否使得外国政府得以实际或暗中控制投资者.

2.投资者是否遵循法律原则和通行的商业行为准则.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将审查投资者是否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是否在设立的法域受制于足够和透明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如果投资者是主权财富基金,澳大利亚政府则要关注基金的投资政策,以及准备如何行使对拟收购的澳大利亚公司的投票权.

3.该项投资是否会抑制市场竞争或可能在拟投资的相关领域导致不合理的集中或控制.这项审查将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共同进行.

4.该项投资是否影响澳大利亚政府的税收或其他政策的制定.例如,投资者将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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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其他商业实体相同的标准纳税,并且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政府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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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项投资是否影响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将考察一项外国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其战略和安全利益的能力.

6.该项投资是否影响被投资的澳大利亚商业实体的运作和方向,以及其对澳大利亚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度.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将考察投资者在完成收购后对澳大利亚商业的重组和改造,重点关注其在进出口、当地加工、研发和劳资关系方面的影响.

澳大利亚的外资政策在保护本国利益方面比立法更加灵活,对审批机关的指导更具现实意义.在适时调整外资对本国利益的影响方面,具有迅速的反应能力.2010年6月,澳大利亚财政部更新了其外商投资政策,在对外国政府投资审批方面,不再使用上述六项审查原则,而是采取了一种更为概括和抽象的审查标准,重点审查涉及外国政府和相关实体的投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类投资者是否追求有悖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广义上的政治或战略性目的.为此,审批机关会关注投资者自身的治理结构(包括融资安排)是否导致外国政府对其的实际或潜在控制.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其在商业上独立于政府,而且按照独立的原则经营运作,那么违背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风险就会降低.如果此类投资者已经部分私有化,则审批机关会关注其中非政府(即非国有)权益的比例、性质和构成,以及非国有股东在行使投资者权利时是否受到限制等.

三、审查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上述审查标准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以国家安全因素为例,2009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通过下属的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拟议收购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时,就因为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干涉而被审批部门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要求从原定的全面收购目录中剥离据称位于南澳大利亚伍默拉(Woomera)军事禁区附近的资产.而这恰恰导致五矿最终被迫放弃了OZ矿业最优质的核心资产之一――ProminentHill铜金矿.

除了这些代表官方态度的考察因素外,澳大利亚民间不同的利益团体对外资审批标准的解读也是各怀机巧,纷纷抛出符合其政治需要或团体利益的阐释.不同的利益方常常出于一己私利滥用“国家利益”这一模糊概念,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国家或特定投资项目发表意见,且皆被冠以保护“社区利益(munit),interest”的藉口,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政府审批决策的重大影响和干扰.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对澳大利亚资源产业的收购就遭受了这样的“关注”和“境遇”.例如,2009年7月1日,在布里斯班举行的一次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的听证会上,一位民间代表针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澳大利亚的LYNAS公司总值5.05亿美元的收购计划指出,中国目前控制着世界上60%的稀土资源,并拥有世界90%的稀土产量,具有明显的垄断地位.Ly-nas公司又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未开发稀土矿,一旦中国有色控股Lynas,或将对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的稀土供应格局产生绝对支配地位.为此,出于本国利益考虑,他们认为澳大利亚应对中国有色的并购行为进行限制.而此前中国政府整顿国内无序的稀土出口现状,收紧稀土出口政策也被当地保守势力作为证据,渲染中国国有企业收购澳大利亚稀土资源背后的所谓“垄断稀土资源市场”的意图.结果,这个收购案最终未能通过澳大利亚政府的审批而中途搁浅.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在审批外国投资项目时,对于有悖“国家利益”的项目,通常并非直接拒绝批准,而是要求投资方修改投资计划或对投资附加诸多条件加以限制,以期抵消该项目对国家利益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对民间社区利益和情绪的照顾和保护.通过考察近期几宗中国国有资本在澳大利亚收购资源类企业的重大交易,可以总结出澳大利亚政府在审核外资收购项目时关注的重点、把握的原则以及据此对收购附加的条件:

1.考察拟被收购的资源或工业的产品定价和供应的机制和变化,以便确信收购完成后企业仍然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定价和保证市场供应.

2.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

3.保证特定领域的澳大利亚资产的所有权属多元化,避免出现资源被外资完全或绝对控制.

4.考察收购方能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发和运营被收购的资产.

5.要求在可预期的未来,被收购企业实现市场配置的股权结构,这主要是要求被收购企业在澳大利亚证券市场上市,实现公众股东的参与.

6.考察收购方未来是否有绝对和相对控股的要求.

7.要求董事会有绝对或相对多数的澳大利亚居民董事.

8.要求公司的经营总部和经营管理层常驻澳大利亚本土.

9.要求对大股东委派的董事在产品定价信息上设置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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