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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是符合上述或其他条件时,同样可以在中国境内被起诉.在这个例子中,外国公民甲所销售的衬衫是在中国境内接收到的,可以被看作合同的履行地之一是中国,所以,他受到中国的司法管辖,中国公民乙可以在中国对他提起诉讼.

而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相互独立,目的是维护两级政府各自的自治权.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由宪法和联邦其它法律规定,州宪法和州法律一般确定州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界限的概念严格来说不是一个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而是确定管辖地点的问题.如果因地点而对法院权力产生疑问,那么一般是由于这个法院缺乏适当的管辖地.互联网使得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于各种商务纠纷中.那么,如何确定这个法院不缺乏适当的管辖地呢,美国颁布了特定管辖权.特定管辖权是指因被告与诉讼地所在州具有某种程度的最低联系而产生的管辖权,从而法院对因该最低联系而产生的争议问题有权听审.那么,构成最低联系的标准是什么?在本州拥有财产,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InternationalShoeCovWashingtonin1945326US310(1945)]一案中确立的关于非本州民事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最低法律要求的原则早于互联网的出现,所以,对于网络纠纷最低联系的标准被近期的一些案例所取代.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两种判定最低限度联系的标准.

第一种叫做ZIPPO“活动等级”标准(1997).这个标准来自ZippoManufacturingvZippoDotCom952F.Supp1119(EDPenn,Jan16,1997)案例.这个标准将网站的活动分为三个等级:(1)被动型网站.这类网站只是散播信息,并不会受到当地法院的管辖.(2)中间型网站.这类网站含有一定程度的互动活动,可能会受到当地法院的管辖,具体是否会受到取决于此互动活动的活跃程度和互动商务的类型.(3)主动型网站.这类网站通过互联网与其它管辖区域的团体进行商务往来,所以通常会受到特定管辖权的控制.所以,在互联网上,达到一定程度的商务往来就会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导致特定管辖权的实施.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Cybersell,Inc.v.Cybersell,Inc.etal.1997USLEXISApp.33871,1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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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414(9thCir.1997).一个来自亚利桑那州的公司向一个与它同名的来自福罗里达州的公司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状告福罗里达州公司的网页使用了与它公司相同的商标“Cybersell”,此商标已被原告在联邦注册.法院裁决它无权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因为被告与本州的联系并不能充分的构成“目的性的行动援引对亚利桑那州的保护”的理由.法院根据Zippo的案例指出,“执行属人管辖权的可能性直接受到一个实体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往来的种类和特性”.在这件案子中,被告“并没有通过互联网在亚利桑那州进行任何商务往来,它所做的只是将使用‘Cybersell’这个名字的主页连接在了互联网上.虽然并不能怀疑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互联网进入该主页,然后了解其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个事实就推断被告蓄意向亚利桑那州的公民进行商业活动.被告没有做任何鼓动亚利桑那州公民进入其网站的事情,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商务活动(除了商务流水线外)中的任何一部分是在亚利桑那州寻求或实现的.除了原告外,没有其他亚利桑那州居民‘攻击’被告的网站,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他公民注册了被告的服务.被告没有在亚利桑那州内签订合同、在亚利桑那州内进行买卖或是在网上向在亚利桑那州散布信息.”综上所述,法院判定被告的网站是被动型网站,并不构成最低限度联系,所以不受其管辖.

第二种是“目标”标准.它是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且知道原告是当事州的居民.既然被告与当事州有一定程度的接触,被告就应该合理的预期他会受到当事州的管辖.这个标准通常应用于与外州的居民签订的合同.例如CompuservevPatterson89F3d1257(6thCir,1996).第六巡回审判区认为,俄亥俄州对一位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网民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合理的.这位德克萨斯州居民通过互联网订购了一个网络服务,而这个网络服务是基于俄亥俄州的.该用户通过订购该服务“特别锁定”了俄亥俄州为目标,并与此服务签订了另一份通过互联网销售其软件的协议,使用此项服务为他的软件做广告,重复性的项基于俄亥俄州的此项服务发送他的软件.法院判决,该用户从德克萨斯州“伸向”了俄亥俄州,而且“创始并持续”的接触俄亥俄州.在这个案例中,这位德克萨斯州的用户知道购买他软件的客户会有来自俄亥俄州的居民,仍然继续通过此服务向其销售软件.综上所述,这种“特别锁定”和“创始并持续”的接触达到了“目标”标准,构成了最低限度联系,所以,俄亥俄州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三、关于法律的适用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进行交易,选择遵守哪国法律是十分重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纠纷的不同判断,这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拟定甚至会影响合同是否生效.例如,加拿大规定进行交易的网站必须是用法语或英语,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许多欧洲的管辖地区,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才能生效,而网上交易应该如何做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其中的要求在不同的地区也是不同的,对于一个面向全球的网站很难全部实现.对于遵循罗马协议(1980)的国家,交易双方需选择合同遵守的法律,这种选择可以是明示的或者是暗示的.用明示的条款确定法律的选择是被提倡的,但是也可以研究将法律的选择暗示在合同中的方法.如果没有明示的条款也没有暗示的可能性时,法院会选择与最有效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最多联系的国家.在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律选择事项上始终不愿意限制各州拥有其自己的法律规范权力,各州可按照同案件有一定合理连接因素的任何法律,来自由的决定.

在域内,管辖权几乎是排他的,而在域外,只有经过其它国家允许才能行使.对个人规定法律的管辖权区别于实际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管辖权.前者是无限制的,而后者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体现在对实际上不在其领土之内的个人,一国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其法律.网络交易的纠纷也面临判决执行的问题.LICRAvs.Yahoo就是其中一个案例.YahooInc.公司在美国加州,在美国服务器上有一个拍卖网页,在那个网页上有雅虎的用户拍卖纳粹纪念品.然而,法国刑事法典规定禁止销售纳粹纪念品,所以一个法国犹太学生团体LICRA在法国将雅虎告上了法庭.雅虎辩解说:法国的法院没有权利听审因为:(1)公司的服务器在美国领土内;(2)公司的服务是面向美国公民的;(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权,一切意图强制执行判决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但是,法国法院裁定:法院有权听审此案,因为此案明显的与法国构成了一定联系.法院认为,对纳粹纪念品的竞拍是面向全球各个国家的,这包括法国在内;而且,纳粹纪念品在网络上的展示以及对于此产品的评论在法国境内造成了公众性的厌恶,这是违反法国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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