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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相关论文范文,与商事侵权责任之探析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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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商事侵权法定义务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善勇,河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王长春,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


怎样写商事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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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4-02

一、商事侵权责任之界定

(一)商事侵权责任概念

商事侵权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中,涉及到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董事与公司与股东之间、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证券商与投资人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交易的客体是商品,商品可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无形商品又可分为服务与技术商品.技术商品还包括商号、商业秘密等.笔者认为,所谓商事侵权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事实,依照商法应当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商事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侵害方要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事侵权责任特征

1.商事侵权责任发生在特定的领域――商事行为中

商事侵权责任通常发生在商主体的经营活动中,部分商事侵权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低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领域没有限制,只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就是民事侵权,由民法进行调整.

2.商事侵权责任具惩罚性特点

商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就使得商事侵权责任不仅具有赔偿性质,而且带有惩罚性质.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只是由于致害人违反民事法律的结果,因此仅限于民事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带有惩罚性.

3.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比较广泛

由于商主体营利性的特点,在确定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商业因素,如合理机会、营业利润等.

4.商事侵权责任是在商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商事法律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违反此法定的义务,即构成商事侵权行为.

二、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商事侵权主体

商事主体是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商人.不言而喻,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商人.所谓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对混合交易的商人一方适用商法,而对非商人一方适用民法.在对非商人适用商法的情况下,非商人可以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在适用民法的情况下,则不能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

(二)商事侵权行为

商事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法律要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是造成了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给病人截肢,则不构成对病人身体权益的侵犯.“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且这种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而非违反合同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是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后果.”P没有商事侵权行为的存在,商事侵权责任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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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侵权损害事实

损害作为商事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商事侵权行为造成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侵权行为人也只有在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商事责任.

作为一种事实,损害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既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损害;既可以是直接损害,也可以是间接损害.总之,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不利益”的结果.

不仅如此,损害事实还具有限定性.对于财产损害是商事侵权行为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学术界没有异议,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属于损害事实,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商事损害事实应该包括人身损害.首先,损害事实有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凡是从理论角度论述损害事实,都是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整体概念.“尽管商法上的损害事实通常是指财产损害,商事责任也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商法从来就没有排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Q其次,虽然各国海商法对精神损害能否构成损害事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考察,精神损害应当包含于损害事实之中.

(四)商事侵权因果联系

商法对商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限制得非常严格,只有商事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只要违法行为不具有商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属性,那么,也难以构成商事侵权责任.譬如,在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实施防损减灾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若单纯从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应当承担一定的商事责任.然而,引起财产损害事实的防损减灾行为本质上不仅与商事侵权行为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是商法所肯定的合法行为,所以,商事责任也就因为失却商事侵权行为的支持而不复成立.

(五)主观过错问题

商事侵权责任中过错的概念,就是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主观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商事主体明知商事侵权行为会造成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由于过错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因而,它尚需通过特定的商事侵权行为表现出来,而且“过错行为不仅在于它违背了法律,而且在于它违反了道德准则.”

三、确立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之意义

(一)有效地导向商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现代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交易的总和.商法是保证现代市场交易顺利、有序操作的行为规范.属于模态判断的商法一般性规范,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条文化、具体化;属于救济制度的商商事侵权责任则是―种事后的惩戒手段.从不同侧面导向商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从正面或反面导向商人必须树立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二)有效的保护市场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制度,明确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应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使商事侵权行为受到规制,使市场交易主体权利受损方得到救济.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


(三)有效地实现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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