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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交通违法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分评析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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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看,两部法律各有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调整规范的是道路交通秩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是除道路交通安全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从处罚的种类看,两部法律的设计是相同的,都包括四种类型,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这种法律责任承担形式的设计亦可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的范围是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涵盖的诸多调整对象中剥离出来的,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相互独立,作用平行,该两部法律并不具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由于机动车辆的增加,机动车驾驶员群体不断增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如果对“交通违法行为”均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论,势必体现了对社会管理的重罚趋势,因为从立法角度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呈渐强梯次的衔接,其对于社会危害性强度的评价仅次于犯罪,如果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则将形成社会危害性较强行为的扩大化后果,过于严苛,从而违反了社会相当性原则的要求.我们知道,违法行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评价,可以分为一般程度的违反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较严重程度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和最严重程度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犯罪行为,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局限性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曾经被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关于交通违法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分评析的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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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违法行为,也可因时而易,被法律评价为较轻程度的违法行为,而曾经被认为具有较轻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因社会控制的需要,而被法律评价为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可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与重,最终要以社会现时的整体状况为依托来做综合评价,这也是社会相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3.从行为人主观态度的角度分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虽然明知,但是对违法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现实性损害后果主观上则是一种过失心态,因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后果,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人自身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极大.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可以确定,一般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应当是不希望或者极力避免任何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在构成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权益,行为人对起违法行为不但明知,而且对损害后果也是一种希望或追求的心态,应当是故意为之,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也较大,但由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所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通过以上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对比,可以藉此判断两类违法行为人内在的对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侵害可能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存在着较大差别.

综上,笔者认为,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如果是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形式出现,但在实质上还存在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客体的情况,即一个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客体,此时对这种形式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应选择以体现较为严重社会评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认定该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时应将此类案件移交治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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