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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而后清,清而后明,明而无争

只有先辨明什么是遗产,什么不是遗产

才能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你的财产我来分

我曾经协助某清末名人的家族处理过一个遗产案件.解放后,他们家族曾被抄家,上百件古玩字画被没收,后来落实政策.这些宝贝又被政府发还,由家族里的大哥保管.大哥生前和家族里的人关系都很好,大家也经常到他那里欣赏把玩祖辈留下的各式古董.

大哥去世后,出现了他生前立的一份遗嘱,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遗嘱中,大哥将自己保管的一部分古董指定由自己的后人继承.其他家属纷纷对遗嘱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无效.而大哥的继承人则坚持认为遗嘱有效,并据此将古董进行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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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属遂将大哥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相关案例:母亲遗嘱分儿子房产.被法院判无效

据报道,山东荣成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引起了关注.

1985年3月,王氏兄弟三人共同出资购买草房三间,供母亲居住.1990年,村委会在土地普查中将该房占地登记在王母名下,并向王母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2007年4月,王母立下遗嘱,指定该三间草房由小儿子继承.其他两个儿子认为该房由兄弟三人购买,母亲把房子归属一人有失公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处母亲的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子共同购买房屋,均表示用于王母居住,并未将该房屋赠予其母亲所有,村委会未询问相关人员,仅依据王母在该房居住,就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母名下欠妥.因此,王母遗嘱中有关三间草房由小儿子继承的内容,因处分了他人财产而无效.

作者解读:不是自己的,当然不能分

遗产遗产,是自己的才是遗产,不是自己的,那真不能算遗产.

某清末名人家族继承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古董是家族历史上遗存下来的,大哥只是家族推举的管理人,而不是所有人.

我认为,和荣成法院审理的王母遗嘱案一样,大哥不是这些古玩字画的所有权人,即使用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遗产进行处理,也是无效的.

婚姻中的遗产很无奈很无奈

那些结了婚的朋友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你们家的绝大部分财产不是你的.也不是他,她的,而是你们的.

这就是法律上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有一个简单的区分原则,即:婚前取得的,是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归个人所有,不认为是共同财产.

结婚前的财产您随便分,婚后的呢,不管是您挣的.还是他/她挣的.您还真不能随便分.

相关案例1:认定婚前财产起争端.继母与子女对簿公堂

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纠纷中.当地某富豪在结婚之前参与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并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该人与现任妻子结婚后,该公司经营效益一直很好,给投资者带来了高额的收益.他在处置遗产时,将该股权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留给其前妻所生的子女.

但他的现任妻子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25%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将该部分股权分割后再按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人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持有的该公司25%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解读: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有时不好确定

前面这个案件中,法院最后既没有采纳原告的意见,也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25%的股权确实是婚前财产,但该股权在结婚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应该夫妻一人一半.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很正确.

生活中有一些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现在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商品房,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共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这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同的法院对类似案件有不同的认定,甚至同一法院对类似案件也有过不同的认定.

此类问题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就在本书出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类问题作了专门解释,进一步阐明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前面说的按揭购房的情况,只有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价值和增值,才作为共同财产.

这些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相信在法院审案时,也会出现很多不同的处理结果.

想要一个明确答案

有时只能很无奈很无奈地说:“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相关案例2:为了30万元住房公积金,特型演员古月子女起诉继母

据报道,曾扮演毛泽东的特型演员古月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将继母诉至法院.三名原告是古月前两任妻子的子女.1996年,古月与第三任妻子结婚.三原告称,由于古月去世比较突然,没有留下遗嘱,关于他留下的遗产,三个儿女曾多次找继母协商遗产继承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回复.三子女认为,继母有权继承古月的遗产,但不应该把所有遗产据为己有,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古月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遗产进行分割.

作者解读:住房公积金能否继承,要看形成时间

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开始前取得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要进行区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

相关案例3:轰动全国的争产案

2001年.四川沪州的一起遗产纠纷案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

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情人张某.黄死后,其妻蒋某因拒绝交出遗产而与张某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

情人与正妻为遗产归属对簿公堂一时之间,此事传遍大江南北,群情汹涌.本来简单的遗产纠纷立刻掀起轩然大波.

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认定黄的遗嘱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因而黄在此条件下所立遗嘱,是违法的行为.最后判决黄某的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这个“二奶”孤独而贫弱无助地抚养与黄某共同的孩子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再次引起部分人士的关注.一时之间.又有若干文章公开认为法院进行道德审判.没有忠实于法律,有欠妥当.还有人认为,正妻蒋某长期不照顾丈夫.拥有一半财产已经足以体现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丈夫对另一半财产有权处理.

作者解读:遗嘱对婚后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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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

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我认为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

支持用“公序良俗”来进行道德审判的,虽然赢得了广大群众.但恐怕难以经受历史的考验,须知道德这条底线是根据社会状况而不断变化的.三十年前谁家闺女和别个小子同居了,或者未婚先孕了,那脊梁骨是要承受很大压力的.现如今呢全北京30岁以下的同居者,看来比不同居的多.未婚先孕有的人高兴都来不及呢!

而反对者的理由其实也很苍白.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各自拥有1/2的份额,遗嘱人所处置的遗产只要不超过这个界限就行.这个问题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争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须知婚姻中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分割的时候,才能说你有一半,我有一半.而这一半,究竟是哪个一半一个具体的东西究竟是算作你的那一半,还是算作我的那一半

如果遗嘱人死亡时,夫妻另一方仍然在世,虽然自己可以处置属于自己的1/2的部分,但由于家庭财产是一个笼统的概念,除了一些个人用品,很难说这个东西是你的,那个东西是我的.特别是一些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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