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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中国法律修辞(学)之反思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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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无力和无言地位的情况.话语即权力,受众与言说者在话语地位上的平等意味着受众获得了对抗言说者的机会和权力,从而约束了言说者的恣意.另一方面,将逻辑与修辞结合起来,对修辞进行形式化努力,以限制价值判断的随意性.新修辞学把论辩逻辑引入法律之中,把它作为法庭推理的基本形式.在论辩逻辑中,法官只能在“公认的”、“公平的”或“可接受的”等价值的指示下进行理性的权衡,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这从推理起点上限制了法官价值判断的随意性.然后,建立了各种论辩形式,并按照逻辑规则构建了各种论辩形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和标准的设定从形式上也减少了价值判断的随意性.作为一种技艺,修辞本是充满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但由于西方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理性精神,他们总是能从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中寻找出客观性的一面,并把它作为方法,用来避免修辞因为乱用而最终走向空洞和无形.

二、中国法律修辞(学)的悖论与难题

近代以来,西方法学知识不断进入中国,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建构的一个重要话语资源.一如既往,法律修辞(学)近几年在中国的兴起仍是中国学者对西方法学知识主动引进的结果.一些精通外语的学者在了解诸多“外国法学理论前沿”时,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修辞学在当下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空白状态,于是,为了弥补学术空白,进行学术创新,便展开了研究.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为“知识而知识”从来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我们的目标是域外法学知识必须实现与中国法学知识的“对接”,成为能够解读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知识话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必须要弄清楚: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作为舶来品的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究竟会遇到什么问题?法律修辞(学)是法学与修辞学的交叉学科,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学和修辞学这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中国法律修辞(学)之反思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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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层面来看,如上文已述,西方法律修辞(学)的兴起是以形式理性走向极端导致法律人文精神失落为背景的,成熟的法治是西方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现实语境.近代以来的西方,讲究逻辑的思维方式帮助人们形成了强烈的规则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培育了人们严格守法的习惯,西方由此经历了严格法治时代,这是西方法律修辞(学)兴起的背景条件.这种背景条件保证了法律领域修辞方法的运用即使是要解决法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仍以价值判断服从于事实判断来追求说服效果,逻辑理性这根缰绳始终束缚着修辞“这匹野马”,从而避免了法律成为诡辩者玩弄的工具,也避免了法律修辞(学)成为消解法治的理论.与西方不同,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缘起在于西方法学知识的引进,而不是反思法治的自然结果,它在中国的兴起不是以西方意义上严格法治的形成为背景前提的.中国人“喜欢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认识世界,喜欢跳过详尽的归纳或演绎过程,而直接获得结论”.⑩这种直接性的、整体性的和非逻辑性的思维注重意会和领悟,遇事首先考虑的是主观价值判断而非对事物的严密推理和分析,所以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树立遵守规则的意识,也没有养成严格守法的习惯.在未形成严格法治的中国当下,我们法律领域的诸多问题不像西方是由科学理性走向极端引起,相反,更多是由科学理性不足所致.中国法律所面临的这一现实就为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带来了一个问题.从修辞学演进的历史来看,修辞学与科学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修辞从或然性入手,容许多元的理据共存,以说话者和听者的共识为出发点,双方试图达成一致意见.而科学强调的是从观察和理性入手,运用形式逻辑演绎,从真前提出发,运用逻辑推理推出精确结论.它的理据是单一的、客观的、绝对的,因此科学也将修辞放到了自己的对立面.”修辞(学)与科学存在着对立关系,而法治以科学理性为基调,在因理性精神欠缺而导致法治未能形成的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需要做到在对理性主义批判的同时又不减损人们对理性的信仰,以避免其对法治的消解.


为什么要写修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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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辞(学)层面来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西现代修辞学有两个比较大的差别:(1)对现代西方修辞学而言,修辞是一种推理论证方式,而中国修辞学似乎从来没有这样的看法,修辞大体上只是语言运用的一种形式要求;(2)西方现代修辞学研究的是修辞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而对中国修辞学而言,修辞大体上是修辞者单方面的活动,传统上是不研究受众的.”与西方修辞(学)特征相对应,西方法律修辞(学)一方面也讲究论辩逻辑,注重推理论证方式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关注庭辩中修辞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论辩逻辑和推理论证限制了价值判断的武断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了庭辩说理的充分展开和庭辩结论的可接受性.庭辩中修辞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让受众获得了对抗和制约修辞者的机会,从而制约了修辞者的权力,限制了修辞者的恣意.而中国修辞学历来只关注遣词造句,讲究运用恰当的语言来渲染情感、粉饰人格或者总结道理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一方面,诉诸情感和人格的说服本身就充满了主观性和任意性;另一方面,由于对说理过程缺乏形式化的努力,即使诉诸道理,说服的结果同样也充满了主观性和随意性.因为强调话语的说教功能,中国修辞(学)向来只把焦点集中在作为道德优势者的修辞者上面,受众仅被当作被动接受者来看待,受众的话语权力受到严重忽视.受众话语权的缺失必然导致受众对修辞者制约的欠缺,这样修辞者的恣意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以或然性为基础的修辞学因为充满太多的不确定性本身就遭受着人们的强烈疑惧,而中国传统修辞给随意性和恣意留下太多的空间和余地.这样,人们不免产生焦虑,那就是在这种修辞传统的影响下,把修辞方法引入到法律研究中会不会进一步强化法律价值判断的主观和恣意.

由于中国法律理性精神的缺乏,修辞中随意传统的存在,中国法律修辞(学)承担着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时代使命:它既要批判理性,又要维护理性;既要避免主观与任意,又要给主观和任意以空间,这是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中的悖论与难题.如何破解这种悖论与难题,是我们进行法律修辞(学)研究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立场

法律修辞(学)是研究如何把价值判断恰当地引入到法律之中的一门学问.它融感性与理性为一体、集主观与客观于一身,如果能够在情感与理性、主观与客观之间寻找到平衡,那么法治就既保留了法律的长处,又屏蔽了法律的缺陷.中国法律修辞(学)要在法律理性不足与修辞随意丛生的情况下实现情感与理性、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平衡,必须对法律修辞作出客观化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修辞沦为遮蔽法律理性和掩盖司法恣意的手段与托词,同时,价值判断进入法律裁决也有了可遵循的技术路径.

历史证明,任何关涉价值的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具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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