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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论文范例,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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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抢先将处于未发表状态的作品予以披露,会对著作权人作品的经济回报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从而根本排斥了合理使用的适用.

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Harper&Row,Publishers,Inc.v.NationEnterprises案就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被告《国家》杂志从一个秘密渠道获得了一篇未经披露的有关前总统福特自传的文稿,而文稿的先行出版权已由原告Harper&Row卖给了《时代》杂志,由后者在自传出版前先行刊登该书的摘录.通过对文稿变换措辞及直接引用,《国家》杂志炮制出了一篇关于福特决定赦免尼克松的热点文章,故意抢在《时代》杂志刊登福特自传的摘录之前发布.审理过程中,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国家》杂志的行为构成对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结论.最高法院认为:“作品的首次发表权蕴含的商业价值主要取决于独家性之中.由于考虑到通过司法强制力来迫使作者和未经许可的他的作品的使用者一起分享作品首次发表权会给作者造成严重的伤害,我们觉得在比较合理使用原则与作品首次发表权的衡平利益时,这个天平不可避免地是向作者一方倾斜的.故此,本法院相信一项作品其尚未发表的本质是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虽然不能说是具有决定性不容反驳的,但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销合理使用的抗辩.”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人控制作品首次发表的权利压制了合理使用的抗辩,因为确保作者掌握作品的发表状态,不仅是在保护其对作品享有的人格利益,同时也确保了其行使发表权所能产生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激励作用.波斯纳式的法经济学分析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当禁止对意图发表的未发表作品的使用行为.

(二)对作者并无意图发表的未发表作品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分析

对于作者无意图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就显得比较复杂.对于基本相同的案情事实,美国法院先后做出过截然不同的认定.

在1987年的Salingerv.RandomHouse,Inc.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将被告对未发表作品的使用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该案原告是《麦田里的守望者》的作者塞林格,其在早年曾写过多封信件,这些信件的收信人或其继承人们将这些信件捐赠给了哈佛、普林斯顿等多家不同大学的图书馆,被告汉密尔顿为了撰写塞林格的传记而通过图书馆接触使用了这些未发表的信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分析了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认为作品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批评、研究和学术――这有利于被告,而使用数量、使用行为给该作品潜在市场价值带来的影响却有利于原告,但是作品的性质才是最重要的因素.未发表作品应当获得完全保护,因为作者对其发表权的控制要远远重于他人的合理使用.

但在1991年的Wrightv.WarnerBooks,Inc.一案中,法院认定,对作者不曾有意图发表的未发表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及美国黑人作家怀特未发表的若干信件、文书,被告传记作家未经授权使用了这些材料创作、出版了怀特的传记,怀特的遗孀就此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虽都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但判决理由存在差异.在衡量被告使用作品的目的、所利用部分之质量与所占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时,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这些因素有利于被告,而在衡量被使用作品性质这一因素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指出,在该案中,作品未发表这一事实是判断作品性质的关键因素,认为“对于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因为作者控制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首次发表权优先于在其发表之前的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因而二审法院认为,作品未发表的性质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但综合考虑合理使用四要素后,二审法院还是判决被告的做法构成合理使用.

考察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对基本相同的事实尽管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但对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判断因素――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的考虑上,法院都倾向于认为作品未发表的特性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但应该注意的是,法院最终得出判决,是在综合考量合理使用四因素的基础之上,并非仅仅依据作品未发表这一特性就全然否决合理使用适用的可能性.这也正是1992年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修正的:“作品尚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当然阻碍构成合理使用,只要该认定是在考虑上述全部因素之后作出的”.因而,本文认为,对于这种情形的使用行为,首先不能将发表状态本身看做决定合理使用可适用性的唯一标准,其次应该根据具体案情事实进行个案分析.而波斯纳式的法经济学更是进一步表明,合理使用原则尤其应当被大量地适用于那些最终并不意图将之发表的未发表作品.因为未发表材料被发表所带来的预期损害通常是非常小的,而且无论如何不会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很高的反应,因此,拒绝给予其著作权保护也不会让未发表材料的流量哪怕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变得枯竭了.这种实证性的科学分析为这一问题的解答给出了较有说服力的结论.

三、结语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都将合理使用限定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而鲜有人关注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正如哈耶克所警醒的:“一种文明之所以停滞不前,并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已被完全试尽,而是因为人们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成功地控制了其所有的行动及其当下的情势,以至于完全扼杀了促使新知识出现的机会.”我们完全可以把未发表作品纳入到合理使用的制度中,让法官在个案中判断具体的使用情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种做法并不会损害未发表作品的作者权益,因为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仍有着严格的限制,但这一做法可能带来的收益却是客观的,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上为公众自由获取知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空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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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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