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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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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办法》第十三条只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4年)的代码证书有效期,未规定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书有效期,与实际工作不符.应增加特殊情况的规定.

(三)《办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1.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经济类型以及地址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代码所标识的对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政府管理部门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过程中产生歧义,代码主管部门对代码证书和相关信息项实施年检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等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等合格印章.”显然该条规定了代码主管部门的义务,并未为组织机构设定义务,而《办法》第十八条又将组织机构违反本条作为处罚的依据.实际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依据本条对未按期年检的组织机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此条处罚并不妥当.从法理上说,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缺乏核心要素,法律规则便失去了支撑.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组织机构按时年检的义务,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处罚),实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增加这项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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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义务,无义务有罚则,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亦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完善这项规定.

(四)《办法》规定滞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

1.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组织机构的设立依据如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等相关因素,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时间从本办法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时还会延长,最大限度地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办法》的规定显然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不规定具体年检时间,而是将年检时间授予主管部门来确定使规章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

2.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广泛应用,冒用、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显现,为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应完善《办法》第十五条,增加冒用、变造、出租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办法》施行十五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得到广泛应用,成为组织机构唯一的“身份证”,社会各行业、各相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息数据库.然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给组织机构和代码主管部门带来诸多困难和疑惑.及时修改完善《办法》,对于加强广西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信息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莫奕芳,广西马山人,现任南宁市武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程师职称,广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班学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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