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原因和发展的策略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7-3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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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界定
1.1导游人员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按业务范围不同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按职业性质分类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人员四个类别。本论文中所谈到的导游人员就是如上所指。
1.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担,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以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之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
2我国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困境
纵观我国导游社会保险的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导游社会福利是由国家给予保障的;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至今。导游由政府工作人员转变为小部分专职导游和大部分兼职导游,其社会保障逐步丧失。
当下我国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缺失严重,具体表现在导游人员社会保险项目的缺失:导游人员零散、工作不稳定性因素较高,导致导游人员在社会保障这一块不能享受到健全的保险项目。导游的社会保险里,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基本保险项目或缺失或没有.这些都导致了导游人员的收入不稳定。导游缺乏保障,纷纷抓住机[www.001lunwen.com专业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服务]会跳槽或转行到其他有社会福利保障的单位,过高的离职率也不利于导游人员保险福利的统筹。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因而我们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的完善,以保障导游人员基本权利并促进导游事业更好的发展。
3导游社会保险缺失的原因分析
3.1政府层面
3.1.1缺乏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30年,然而,社会保险立法还相对滞后。在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中,涉及导游人员权益保障的方面少之又少,出现了广大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
3.1.2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旅游行政部门的法规规定,考取导游资格证人员需挂靠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因此导服公司实际上承担了维护导游员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国家尚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导服公司这一监督权力,导服公司监督权力得不到行使,导致大量导游员权益得不到保障。
3.2市场层面
3.2.1旅行社间低价恶性竞争
旅行社之间的无序竞争是造成导游人员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旅游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旅行社依靠减少导游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等方式来减轻企业负担;一些旅游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向导游人员支付薪酬。导游的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遭受更大的侵害。
3.2.2旅游国际市场的不稳定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旅游产业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走势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金融风暴为例,中国旅游业面临着旅游消费需求下降、旅游投融资难度加大、旅游企业经营困难等诸多困境。面对这样一场危机,导游的收入水平也明显下降,工作与生活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威胁。
3.2.3旅游市场的季节性
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因此旅游业的季节性让导游人员的收入缺乏保障。每逢旅游淡季,长达五个月之久的“待业期”导游丧失了基础来源,更深层次地让导游的社会保险陷入停滞状态。
4改善导游社会保险缺失的对策建议
4.1政府层面
4.1.1加快设立专项法律,配套相关法律机制
借鉴国外旅游业立法的成功经验及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办法,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旅游法。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在完善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大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为导游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4.1.2将外部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强化导服[www.001lunwen.com专业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服务]公司对导游人员所肩负的责任,还应监督旅行社为所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扭转旅行社“只用不管”的局面,从而保证导服公司所辖导游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应明确立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说明违反该法律,导服公司和旅行社所须承担的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
4.2市场层面
4.2.1规范旅游市场,加大处罚力度
首先,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在行业内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同时,规范导游队伍管理,加强导游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导游执业档案和监督制度,既对导游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再者,通过旅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及时宣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文件等,为行业共同发展达成共识。
4.2.2启动导游保险模式,开发导游保险新品
将导游列入社会统筹保障范畴,确保导游人员在患病、生育、工伤、残疾和退休时能依法从导游服务公司、旅行社和政府获取帮助,这为导游职业终身化提供可靠的社会条件,进而免除导游的后顾之忧。此外,保险公司也可透过对导游人员职业特点、收入的分析,量化风险,精算保险费率,开发出适应旅游业的保险产品。
5结语
导游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产力。进入21世纪,我国导游队伍肩负着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的历史使命。导游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涉及政府部门、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及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等多方的利益与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协调达成共识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张贺娟.我国导游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5.1-16.
[2]卢毓蓉.导游队伍稳定机制浅谈[D].南昌大学,2010,10.35-36
作者简介:
凌闹(***~),女,辽宁大石桥,重庆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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