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发布前后的投资性房地产

时间:2021-02-0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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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如何准确地理解新会计准则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新准则发布前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转换与处置等方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加以阐述。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比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企业持有房地产除了用于自身生产和存货对外销售,还出现了以赚取租金或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房地产收益活动,这种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与原先计入固定资产的自用房和作为存货的楼房有显著不同。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06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本文就新旧准则的不同点进行分析,以期读者对我国新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理解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一)会计科目的差异
在我国发布新准则前,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通过“存货——出租开发产品”等科目核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为:①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初始计量的差异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新准则与旧准则都是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算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差别就在于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下。
(三)后续计量的差异
1.旧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期进行摊销,均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重新计算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但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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