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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一桩代办员养老保险纠纷案的借鉴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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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宋某在开办代办业务时,采取的是不脱产的方式,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兼职代办员一职来办理存贷款业务.报酬也是按照代办点存款月平均余额的0.5‰来给付的,并没有基本工资一说.因此,不符合上述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的界定.即便在有关文件中出现了“聘用”等词语,也不能将代办员和A银行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桩代办员养老保险纠纷案的借鉴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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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是否应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本案中,宋某从1972年11月起到200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协议时止,一直是A银行在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一个代办站的代办员.同时,A银行在1997年曾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按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分人专户保管.从A银行的这个文件来看,在代办站工作长达37年之久的宋某似乎有权要求A银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

为便于下文的讨论,在此有必要明确一下退休的具体含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退休之后享受养老保险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的社会保险权的重要内容,通过劳动基本法来加以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享受退休待遇的应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然而在当时,我国没有政策来解决类似于宋某的代办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A银行在1997年曾经下文规定代办员的养老保险提取问题,但是这仅仅是A银行的内部文件,其对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界定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政策.因此,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该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权的范畴,其性质应被认定为A银行对于代办员的一项激励措施为宜.需要提及的是,在解除双方业务代办关系时,A银行应向符合激励条件的代办员一次性支付已提取的费用来作为补偿,而不是为其办理退休待遇.

本案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本案虽然属于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且最终以A银行胜诉而告终,但由于涉及到代办员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使商业银行面临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依法合规进行操作,归纳总结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正视撤销代办站后的相关风险.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储蓄代办站以来,储蓄代办站对扩大商业银行的营业区域,吸取更多的闲散资金,解决厂、矿企业和广大偏远地区的群众存贷款难问题,节约银行营业费用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逐步完善,储蓄代办站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继2006年4月20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后,2008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已撤销代办站的违法违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可见,该类案件的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商业银行在撤销储蓄代办站时应注意防控相关风险,特别是对已解除用工协议的代办员,应注意回收相关证件,并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客户,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行为.

注意明确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代办员在储蓄代办站,除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外,还办理贷款、收息、扩股、月报表等金融业务,这使得人们对代办员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如果商业银行对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也认识不清,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劳动关系和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都包含提供“劳动”的内容,但二者在概念、性质、特征、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解除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着手化解相关风险:

首先,依法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本案正是由于A银行下发文件要求按照月平均代办费的5%提取代办员的养老保险,从而引发代办员养老保险纠纷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即便商业银行发文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但由于代办员和商业银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文件的合规性亦存有疑问.对此,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相关法律文本的风险控制.应通过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在协议文本中,避免使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例如,聘用、养老保险、合同工等表述,从而在源头上控制相关风险.

最后,加强对被清退代办员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缓解代办员与商业银行在上述问题上的矛盾,使代办员认识到自己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劳务性质的委托关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解除委托关系时会给予代办员适当的经济性补偿.如果代办员对商业银行解除协议的方式和补偿金额提出质疑,商业银行应主动联系代办员,就质疑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

应积极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A银行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但其接下来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寻求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赢得诉讼的胜利.这表明采取积极的诉讼应对策略对于维护商业银行的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社会大众对针对商业银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比较敏感,仲裁或诉讼时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商业银行有必要在代办员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后,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诉,争取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学术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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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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