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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

涵盖的内容包括这样三个方面:

(1)适用商业会计法的主体.商业会计法第1条第1款规定:“商业会计事务的处理,依本法之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其范围依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商业会计法第三次修正后,第1条第2款规定:“公营事业会计事务之处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可见,商业会计法对适用的主体既进行了细化,又有所突破,把商业会计法所涵盖的范围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扩展到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形态的组织形式.

(2)对处理会计事务的一般事项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会计年度的适用;记账本位币的适用;记账文字的适用;会计基础的适用;会计制度的适用.

(3)授权“经济部”制定的会计规章.台湾立法者在制定商业会计法时,授权主管商业会计法的“中央主管机关”(即“经济部”)制定四个子法.分别是:根据商业会计法第13条授权制定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规范商业通用会计科目的名称、会计凭证与账簿的名称,以及财务报表的名称和编制方法等,该法已于1996年8月28日修正公布;根据商业会计法第40条授权制定商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办法,规范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商业的条件、会计资料的处理程序、会计资料以电子计算机处理后的保存形式以及保存期限等,该法已于1996年9月11日公布;根据商业会计法第12条授权制定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规范商业依照商业会计法所确立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时的参考内容,该法已于1998年4月22日公布;根据商业会计法第5条第5款的授权制定会计师及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受托办理会计事务登记及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师及那些已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如何办理登记,以及管理部门如何管理他们的做法,该办法草案已由“经济部”于1999年2月12日发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2.会计处理程序

在会计处理程序部分的内容方面,商业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处理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

(1)在会计期间中进行的会计处理,包括:取得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核后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将审核后的记账凭证过入分类账,并计算各分类账账户余额.该法第14条规定:“会计事项之发生,均应取得或给与足以证明之会计凭证”.商业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该法第18条规定:“商业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入账簿”.

(2)在会计期间终了时进行的会计处理,包括:根据账簿和当期内所有交易事项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表以及必要之注释.至于财务报表必要之注释,视为该报表之一部分.这些注释,都是“为避免阅读者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表之公正表达所必要说明之事项”.

(3)会计期间终了后,会计人员在商业负责人的监督下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交付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审核.商业会计法第68条规定:“商业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对于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所编造之决算报表,经审核后认为确实者应予承认,如有必要得委托会计师审核.商业负责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对于该年度会计上之责任,於前项决算报表获得承认后解除,但有不正当行为者,不在此限”.

3.会计原则

商业会计法第六、七两章24条,就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标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各个方面,对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作了更为严谨的界定,会计原则的结构和语言表达更加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贴近经济真实.会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成本原则、客观原则、一贯原则、收益实现原则、成本与收益配合原则、充分揭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稳健原则等.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所使用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不是现金基础.

成本原则是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原则,系指以完成的交易所支付的代价作为入账基础.客观原则是指会计的入账及报导必须有客观的证据或在合理范围内估计,不能参杂个人主观的意见.一贯原则指会计事务的处理必须要前后一致.所谓稳健原则,就是对损益的估计采取尽量保守的作法,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可能获取的利润入账,至于损失,不仅已发生的要入账,今后可能发生的也要充分估计,并列做当期损失.台湾商业会计法容许土地脱离历史成本基础,而按重估后的金额列报.

所谓收入实现原则,是商业确认营业收入的一项原则,是指在收入实现时才加以确认;如收入尚未实现则不可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台湾商业会计法中,一般认为,收入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收入,二是如何确认收入(常杰、周恺,1989).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般行业的营业收入,应于交易完成时确认.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商业如采用现金收付制,则“交易完成时”是指该交易收到现金时;反之,若商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则“交易完成时”指该交易的货品已交付,或该交易的劳务已提供完毕之时,不须等到现金收付之时.除此之外,商业会计法第59条规定,允许不同行业因其特性而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原则.

营业成本的确认还必须依配合原则.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营业成本应与所由获得之营业收入相配合,同期认列”.如前所述,费用的确认不应以是否支付为标准,而应当按照归属为标准.若某项费用归属本期的话,那么,赚得的该笔收入也应归属本期.配合原则也适用于费用的确认,与营业成本相同,被视为是费用的确认原则,与所赚得的收入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

充分揭露原则是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的一个原则.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商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业主权益变动表.该条第2款又规定,财务报表必要之注释为财务报表之一部分.只要是财务报表编制者认为可以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合理有用的财务信息,避免使用者误解,或对财务报表之公正表达有所帮助的事项,均可予以揭露,这就是充分揭露原则.该法第56条规定:“会计事项的入账基础及处理方法,应前后一贯,如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应在财务报表中说明理由、变更情形及影响”.

4.有关处罚部分的内容

在有关处罚部分的内容方面,台湾商业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常杰、周恺,1989).该法对于处罚的对象与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立法者认为,主办会计人员必须承担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的含义是,主办会计人员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於事前曾表态或提出更正意见有确实证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忠实义务是指主办会计人员“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造具任何会计凭证,并不得在账簿表册作任何记录”.商业会计法特别重视惩罚性责任,要求对明知、故意、意图不法利益而发生的较重大错误情节,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即承担的民事责任超出弥补违法行为所致损失的限度,以体现从重追究的精神.

三、台湾商业会计法的特色及借鉴

台湾商业会计法是台湾近60年来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把行之有效的商业会计工作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部“商业会计法”,并非是一部无所不包的会计法.但它却对商业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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