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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类论文例文,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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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般被称为禁止垄断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私有垄断和维护公平贸易的方法的法案》,此后该法案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其后,日本又颁布了与知识产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案.日本通过这些法案明确规定了在国际贸易领域,哪些贸易行为是日本可以接受的贸易行为的条件,哪些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即所谓的“白色条款”、“黑色条款”,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灰色条款”,并列举了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等等.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

首先,国内《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在我国尚处于积累经验的过程之中.条文缺乏具体规定.立法文件应体现出对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是种合法垄断权,似乎与反垄断法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实质上则不然,任何法律规范并非不可调和.表现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关系上,即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一方面,实现对个体利益的充分保护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与基础,个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利益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对社会利益的充分保护反过来也可以促进个体利益的实现.具体说来,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对个体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从而鼓励个体进行知识产品的创作,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基于知识产品本身的特征,法律赋予其权利人独占使用权,通常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形式上的正义已渐渐背离法律的精神,从而渐渐被实质正义所取代.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跨国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如果仅仅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角度考虑,任凭一些欧美大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搞垄断,必将不利于我国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5].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做相应修订是相当有必要的.比如,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参照TRIPS协议,履行承诺,对外国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予以合法保护,同时可以参照日本立法,在反垄断法律规范中明确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使用知识产权行为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能接受的,以及构成垄断及滥用市场优势进行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等问题.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国内企业就有法可循,司法机关就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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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前文在列举部分国家和地区应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操作进行法律规范的时候,有个明显的共同特征便是它们国内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都具有独立地位,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等.只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反垄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特点所决定的.而我国若想让反垄断法得以顺利完满的执行与司法,就必须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尽管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截至今日该机构也未实际设立.目前的反垄断执法职能还是分布在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个机构,也缺乏专门针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调查机构设置,这对于解决国内外相关企业或组织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损害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建议在国务院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专门处理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独立机构,这能有效促进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

最后,在应对跨国公司围绕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司法诉讼时,我国立法还需制定明确的诉讼程序法.当前,此类诉讼都依《民事诉讼法》进行,这没有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国际诉讼的复杂性,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垄断立法中,实体与程序并重,在确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础上,明确对于涉及到境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的知识产权垄断纠纷,国内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这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内企业与个人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也形成了对国外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压力.同时笔者也希望看到国内企业提高自身科学技术,尊重知识与人才,努力开发研制自己的专利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竞争中的不利处境.换句话说,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并非是遏制竞争,而是鼓励正当合法的竞争,不是单纯保护支持弱小企业,而只是反对强大企业的非法行为.

三、结语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曾说过:“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断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6]跨国公司为垄断利润而来,但世界上哪一个企业不想以自己独特的垄断产品或服务而雄居一方呢?垄断是竞争的目的,也是竞争的结果.因此,“狼来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狼”的到来无动于衷或是麻木不仁.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贸易过程中高举知识产权战牌,所到之处一片凯歌,这一方面得益于其据此形成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其经营策略在全球范围内的成功标志.所以,国内企业应以此为榜样,把内功练好,再配套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打造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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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外部和市场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反垄断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目标与宗旨.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

[3]王先林:对思科、华为知识产权之争中的“私有协议”垄断问题的思考,《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4期,第461页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胡兰玲: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6]转引自周燕:跨国公司进入及其垄断效应的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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