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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类论文例文,与新旧《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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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文章对修订后《办法》与2005版的《办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规定尚不明确的条款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讨论.

关 键 词:新《办法》增加删除改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

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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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总则的微调

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增加条款加强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审核要求,保证了参考人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新《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明确了全国将在新《办法》实施后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各省财政部门无须再进行考试命题而由系统随机组卷考试,该举措也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各地、个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投入以保证考证的通过率.

3.新《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改变动统一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为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原来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保证了全国考生的公平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全科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限制,该条款完善了发证环节管理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分体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但领证时不知是否还需要提供本人照片,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该规定明确了代理人如何代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修改更加人性化,也统一了各地不同的要求.

(二)删除条款

1.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的“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等.”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考规定,取消了会计相关专业学生已具备相应知识的前提优势,该规定促使所有考生从新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点,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令报考审核的难度增加.

2.删除了旧《办法》中“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对证书领取机构的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改成了向指定机构申领,这一修改规范了原来不确定证书颁发机构的混乱局面;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需要相关材料的删除,意味着在领取时只要持身份证件即可领取.

3.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处删除其实已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应阐述,弥补了该处删除带来的缺憾.

4.删除了旧《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包括了部分此处所删条款,对于一些常识性的说明删除是有必要的.

5.还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六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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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等.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这两条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关于证书颁发时间规定的删除,该举措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执行力规定条款的要求不符.(三)改动事项

1.新《办法》第十条中将旧《办法》第九条中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改为了“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该修改更换了电算化的考试内容,弱化了对珠算的要求,这一改动令有些专家对政策影响传统文化存在质疑;增加了“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这一变动令人有些疑惑,疑惑一: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但合格分数线各省不一;疑惑二: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合格标准统一,但成绩一定为60分.

2.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财政部门对考风考纪权限“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该规定对考试舞弊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且对考生起到了警示作用.

3.新《办法》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财政部备案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但统一领导的目的没有得到展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亮点修改

1.新《办法》第十六条将旧《办法》二十条中的“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改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一极具历史性的改动引起了所有会计人员的关注,但是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学分制如何进行,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没有做同步修订,这令广大会计人员很是不解.学分制是一个大的概念,新《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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