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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收入优先受偿的贷款,在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中,为了排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往往要求承租方放弃优先权.

三、银行非典型担保的风险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

以理财产品质押为例,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缺少法律依据,一旦涉诉,很可能被认定为质押无效,如果质押被认定无效,纵使非典型担保合同约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但是一旦遇到第三人主张同一债权,或者遭遇法院的财产保全,则银行将不能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也往往不承认这些担保的物权效力.银行非典型担保在法律上缺乏响应的制度安排,银行放贷承担的法律风险很大.

(二)统一登记机关缺失的风险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登记和交付的物权公示方式,对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规定了相应登记部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但其他权利却没有明确的登记主管部门.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便于第三人知悉有关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否则将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非典型担保的标的物涉及到收费权、债权、租赁权等权利,由于缺乏统一登记部门或公示方式,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对抗权将很难实现.

(三)担保物价值评估失真的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没有专业的资产评估部门,同时缺乏对相关物品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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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对担保物从品种、新旧程度、市场需求等方面判断其价值.现实中,银行主要依托社会上的评估机构来完成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是按标的收费,由于担保人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往往存在评估价值偏高等问题.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资产评估“水分”大.因此,商业银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放贷款后,就会因标的物实际价值低于贷款金额要求的价值而埋下风险.

(四)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

非典型担保作为创新的担保方式虽然在银行得到确认和推广,但是由于银行对贷款规模把握不佳、市场判断失误等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追求其利润最大化,难免通过增加放款来增加利息收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多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往往容易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盲目放款,引发风险.同时,由于非典型担保标的物价值波动比较大,如果遇到担保标的物价值下跌较大,则银行放贷风险很大,如今年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较大,银行在做钢材供应链融资非典型担保都遭受了一定损失.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很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四、对加强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建议

非典型担保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这种新的担保方式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制度,但从扩大融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承认非典型担保方式并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确实必要也是可行的.

(一)从法律上认定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效力,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当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应承认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同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非典型担保,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纳入到法律框架.目前,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可以设定质押的收费权为公路收费权,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收费权等.可见收费权质押在我国法律中是认可的.立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体系进行梳理和总结,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例如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进去,使之成为典型物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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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机构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

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职责.目前非典型担保登记机关不统一,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财产权益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如果其登记机构不确定,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不统一,将导致登记效力的不确定,给商业银行、企业融资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可以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经登记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符合了物权登记公示的条件下,可以认定其对抗效力.如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平台为统一登记机构,统一将担保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以保证登记程序和内容的一致性,赋予非典型担保对抗效力.

(三)完善资信评级制度体系建设

推广信用等级评定是商业银行保证供应链融资贷款投放安全的先决条件,也是信贷市场发育的重要保证.目前,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但标准不一,人员专业性不强,人才素质参差不齐,诚信度也不高.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引进专业性强、知名度高的外部信用评级.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分析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为申请供应链融资的企业提升自身信用创造外部约束环境,也为银行提高供应链融资贷款的收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合作,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平、公正行事,公开办理,禁止暗箱操作.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来对担保物进行评估,从而减少由于评估结果失真而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担保物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打相应折扣以防止担保物价值波动而引发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业务发展速度过快,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管理,防止开展非典型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颖,安然.银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01).

[2]昆明,施向东.商业银行如何防控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J].经营与管理,2010,(03).

[3]刘里卿.《论非典型担保》,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6月,第2页.

[4]张国宏.《非典型担保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5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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