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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方面论文例文,与西藏古代法律与佛教根本戒律的暗合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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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法典选编》对其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英雄猛虎律.这是一条相当于“兵法”的法律,主要讲战争取胜的规则:“要制服敌人,对此,《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论典记载曰:‘智者须具备摧毁、极多施、引诱、辨别和完成诸项任务等五种能力.’制服敌人之办法,应为不战而胜.正如民间谚语所述:‘外部不使莲花蕊瓣凋落,内部不使百灵穴受损.即既飞不了鸟,又要得到蛋.’”“它既是一种规定,同时又是一种军事思想、作战理论和指挥艺术”[3]26.这里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是一部佛教戒律经典,也就是说这一条法律直接来源于佛教戒律.而“外部不使莲花蕊瓣凋落,内部不使百灵穴受损.即既飞不了鸟,又要得到蛋”的意思是既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又要使敌我双方都少死人、不死人.显然,这暗合着“不杀生”的要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战争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杀生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要通过“摧毁、极多施、引诱、辨别”等智慧来取得战争的胜利,从而减少“杀生”.尽管这一条讲的是如何取得战争的胜利,并没有明确说“不杀生”,但其直接依据佛教戒律经典制定,其适用又导致了“不杀生”和“少杀生”的结果.结合第二条的“懦夫狐狸律”禁止杀害俘虏来看,这一规定与佛教“不杀生”戒律的要求是一致的.

2.懦夫狐狸律.这还是一条有关战争的法律,主要讲在遭受强敌、敌强我弱、寡不敌众、或者战败的情况下应像狐狸一样狡猾,避免人员伤亡.此外,它还特别强调:“不要攻击善良的调解者”、“若遇败阵者,无杀害之例”、“两将相遇时,若其中一懦夫杀害对方,则可用丝条缚其双手等”、“释放其回家时,若对其存有疑心,应签订契约,契约之内容应根据俘虏身份的高低而定.”违背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这些规定来看,无论是禁止杀害俘虏,还是宁可做懦夫、狐狸,其实质是尽可能保全生命,不要无谓地“杀生”和被“杀生”,这都暗合着“不杀生”的要求.而通过签订契约来释放俘虏的规定,无疑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显然暗合了“不妄语”戒的要求.

3.镜面国王律或地方官吏律.这是一条有关地方官吏的品德和职责要求的规定:“按照大王所派遣的地方官吏,要摈弃谋私之恶习,以操持公务为主,尽力效忠于历代第悉和法王所开创的业绩,其目的即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 这些要求与佛教“五戒”和“十善”的根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而“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更是直截了当的宗教戒律要求.

4.听诉是非律.该条规定类似于现代的诉讼程序:“首先要有双方相当的人进行起诉,初须要诉讼双方到场对质.如不到场即无法进行对质.后可通过调查审讯,从而满足双方之意愿.” “诬告者则予以严惩.”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因为一般不涉及实体性内容,似乎很难与佛教戒律发生关系,但程序的公正、给予当事人对质的机会,可以有效辨别“妄语”、防止偏听偏信,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程序保障.“诬告者则予以严惩”的实质是说假话要受到严惩.可见,这一规定暗合了“不妄语”戒.

5.逮解法庭律.这条也类似于程序性规定,如果把上条认定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话,这条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对违纪犯法者,首先要下令进行逮捕法办.尤为在王宫前持刀殴斗者拘捕;饥寒行窃者拘捕:向头人造反者拘捕;恶意起诉者拘捕,以恶语攻击地位高于自己者拘捕;对重刑罪犯则要强行拘捕,加盖关防,并套上枷锁、脚架.对处以肉刑者,则要发布告示,严加法办等此外,凶手要根据被害者身份的高低,给予适当的命价赔偿,并予以赔礼认罪.”同上条一样,这条规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执法者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妄语”(如果执法者认定事实错误,显然是“妄语”)、妄判,使审判结果符合佛教“不妄语”戒的要求.

6.重罪肉刑律.本条属于刑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摧残“重罪”犯的身体:“行五无间之罪孽者;抢劫上师、僧人和国王之财物者;严重损害官方之名声者;投毒者:挑拨离间者;无论何时杀人劫马者;在太平年代,进行打家劫舍,持械行凶,阴谋策划进行平民叛逆,总之凡违法犯纪者,即施行肉刑,处以剜目、刖膝、割舌、剁肢、投崖、屠杀等刑.须根据情节严加惩办,以防效尤.若多人向上造反,则将主犯投溺水中.”[4]从这些刑罚内容来看,主要是肉刑,这是因为这些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演变而来,不能不带有较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这是世界各地早期刑罚的普遍现象.尽管这些刑罚大都可能导致人的死亡.但就其总体内容来看,都很难体现“杀生”的意愿,而从其名称“重罪肉刑律”来看,其本意只是“肉刑”而已,其目的不是剥夺生命.从“罪行”来看,是直接针对统治阶级的暴力行为、叛逆行为,在现代社会之前的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要受到“灭种灭族”的严厉制裁的行为.但藏巴汗《十六法》却只对本人处以“肉刑”而已.尽管这个条文中出现了“屠杀”一词,但没有进行说明和阐释,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死刑或“杀生”.因为这些规定过于简略;而第九条“杀人命价律”的规定则十分详细,不仅有具体的实体性内容,也有十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并把人分为九等,规定了每一等级具体、精确的“命价”,找不到任何“杀死”的意思.事实上,整部法律都没有明确的“死刑”规定.结合当时全民信教的实际,以及佛教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我们认为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也不是立法技术的落后,而是为了符合佛教 “不杀生”戒律要求的结果.就世界各地历史上的法律来看,不规定死刑的现象是十分罕见的.西藏古代法律中的这种独特规定,说明世俗法律暗合着佛教根本戒律的精神.

7.警告罚律.这条是对“重罪肉刑律”的补充,是关于“轻罪”的刑罚规定:“凡未构成肉刑罪的违法者,皆给以一定的处罚,以警告之.所谓的‘处罚’,即由法庭依据罪行的大小作出处理.惩罚的轻重,一般以黄金的两为单位,或以合金的两为单位,或以合金的钱为单位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罚.” 8.使者薪给律.“这是一条古代西藏人民为官家派来的差役供应食宿、支付脚钱的法律.使者,指官方派来公务的官吏;薪给,指食宿供应”[3]33.“此处引申为要对官吏加以尊重,诸官吏亦要掌握一定的分寸.尤其是拉萨一带,因正法混乱,不分公私,凭仗权势在布达拉宫领到印章后,随便从拉萨一带选派人前往逼债”.“按交纳差税者,可不支付脚钱;若拖延交纳差税者,每日要交纳脚钱为五升青稞,天数要从讨税者抵达之日算起,讨税者一旦离开交纳差税者之家门,即可不用支付脚钱”.

9.杀人命价律.这是关于责令蓄谋杀人巳遂的凶手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金钱的法律,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但在古代西藏,这条是独立适用的,并非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只要赔了钱案件就结了,并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责任.如它规定:“即命价者,无比昂贵,尤以人之等级分为上中下三等,此三等中之上上即指德高恩重之赞普,其命价是无法偿还的.此后,上上者与妇女大概不会被人所杀,如果被杀,即判罚以土地与沙金无数,以示其身价之贵重,所有这些均酌情处理.对于妇女则要比各自之命价少出半倍.”关于人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其相应的命价,此律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前文已将此条与第六条“重罪肉刑律”结合起来分析,认为这暗合了佛教“不杀生”戒的根本精神.“杀人者偿命”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行规定,但在古代西藏却并不需要“偿命”,只要赔钱就可以了.尽管这部法律规定的一些审判方式、处罚措施十分残酷和野蛮,但通篇找不到与“杀生”类似的字眼.这不是偶然和疏忽,而是为了适应佛教戒律的要求,世俗法律规定不能突破“不杀生”戒的要求.“杀人命价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暴力式的“血亲复仇”的规制,在社会生产力较低的时代有利于保存生产力,易为人们所接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戒律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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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伤人抵罪律.与上条类似,本条是关于伤害他人而应赔偿一定金钱的规定:“若受伤者本人是贵族,应交付其称为‘活命价胜利金和养伤补血费’,其数额为命价的1/4.总之,要根据伤势之轻重来决定赔偿的物品.”此条与“杀人命价律”的实质是一致的,是在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的指导下,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较温和地解决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只不过后者的损害小,所赔的钱也相应减少,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

11.狡诳洗心律.这是关于“天断”的法律,即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而当事人双方又比较狡猾,一时难以辨别真伪和谁是谁非的案件,采取“天断”的方法进行审判:在神前发誓,并通过特定的仪式,让天意来判明是非.“对是非狡诳者需要进行立誓,所谓‘立誓’,即像自己的鼻子所处于面部之位置,相当于正直.所谓‘立誓’亦要由具有智慧眼和幻化身等先知先觉的护法神作证,以明鉴真伪”.就审判方式而言,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实体性内容.但是,“天断”前的“立誓”则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寄托在被审判人的诚实和不说假话上,无疑暗合了佛教“不妄语”戒的基本要求.尽管这种审判方式毫无科学性而言,但通过“立誓”来约束人们的言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造社会诚信是有一定借鉴价值的.

12.盗窃追赔律.这是关于如何对盗窃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盗窃赞普之财物等罚赔原物之万倍,偷至宝之财物等罚赔八十倍,偷与己同等地位人之财物罚赔七倍至八倍或八倍至九倍不等,依退赃、科罚、赔新三法,盗者被抢,交付羞耻费等多种方法对小偷进行不同方式的惩处.赞普包括官员、地方首领和头人;至宝包括上师、僧人之物品和寺院之供品等.偷地方上与己同等地位即近处百姓之财物,须罚赔七倍至八倍;偷盗邻居之财物,须罚赔八倍至九倍;偷距离远而未能返家之盗贼,须对其以退赃、科罚、赔新等三种方法进行惩处,上述均可根据退赔的情况做出公正的处罚.傻子或边地语言不同之流浪者,因饥饿不能忍受而进行盗窃,须给予所谓的‘羞耻同情费’,给予适量的食品和衣服.”这一条显然是将佛教“不偷盗”戒完整地移植到法律中来,所不同的是处罚方式,佛教戒律主要适用“果报”来进行精神处罚,“堕焰热地狱92亿1千6百万年”[1]171.这对于非佛教徒来说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此,法律改为经济赔偿的方式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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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亲属离异律.这是一条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离婚、赔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夫妻众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而离异等,无论彼等高兴还是痛苦离异,皆按最初结合之誓约,查清夫妻离异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夫有理而被妻抛弃.妻方要分3次付夫方18钱黄金,且赐予一套衣服或照管好饮食、衣服等.对身份高的人要赔偿其活人命价.对身份较低的人要赔偿其1/3的活人命价.总之,要根据占理的多少来赔付.若妻有理,被夫抛弃,男方要付给女方12钱黄金,以及交付称之为‘服侍赔偿费’.日薪为3藏升青稞,夜薪亦为3藏升青稞,具体的陪法,要根据女方人口的多少及占理的多少来判定.赔偿时,妻子出嫁之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归女方.无论是给男方,还是女方的,只要是父方赐给的,不论是否有理,均归女方所有.若以夫方之名义所赐给的财物,皆归夫方所有,女方虽有,丈夫亦不必因理亏而将财物送给女方.”表面看起来,这些内容与佛教戒律没有什么关系,但从其强调“誓约”来看,实质上是要求讲诚信,夫妻关系即便到了离异的边缘,仍然要按守“誓约”来处理,也就是说当事人以前说过的话不能是“妄语”.可见,其暗合佛教“不妄语”戒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

14.奸淫罚律.这是对通奸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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