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相关法学专业专科论文,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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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八大提出要“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刚刚闭幕的“两会”再次提出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主要手段,需要在保护这个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法律角度界定了农村留守儿童并分析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缺失,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农村 留守儿童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蕾,法学硕士,中共洛阳市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08-02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刚刚闭幕的“两会”再次提出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主要手段,需要在保护这个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界定

目前全国有流动人口约2.6亿,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较长时间内缺少父母监护的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之所以如此界定,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对缺失父母监护的界定.有人认为缺少父或母一方监护就属于留守儿童.现实状况表明,受父或母一方监护的孩子与同时缺少父母双方监护的孩子相比所受的身心伤害要小得多.如果将这部分孩子也纳入界定范围,那么对所有单亲家庭的孩子也应给予同等关注,势必导致界定混乱.第二,对年龄的界定.不少人认为,留守儿童是14周岁及以下的孩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的年龄是0-18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孩子同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父母的监护,如果年满16周岁,他们就有外出务工的机会,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就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可以理解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了.因此,界定为16周岁以下符合法律基本理念.

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缺陷

(一)物质生活缺乏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离开了父母的怀抱,由其他监护人照顾.这些监护人往往只关注孩子的温饱,遇到农忙时节又很难保证按时料理孩子的日常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影响.有的监护人会根据孩子父母寄钱的多少来决定孩子的生活质量,有的甚至还私自克扣,据为己有.同时大多数留守儿童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容易用这些钱买零食或其他玩具,加剧了不良习惯的养成,使其生活状况雪上加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虽然赋予农村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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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儿童有诸多权利,但由于父母监护权缺失,其他监护人又无法真正履行监护义务,不是文化素质低、有心无力,就是不能一视同仁、有力无心,导致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落实.甚至监护人非法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时,被监护人没有意识或能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规定被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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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权保护存在欠缺

很多外出务工的父母是为了能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但他们却往往忽视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有的孩子辍学在家,无人问津;有的孩子学习习惯差,无人纠正.目前还有一些贫困山区教育资源严重缺乏,无力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学设施和充足的师资力量.即便能够入学,老师通常也无法详细了解留守儿童在家的学习状况,无法实现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互动,挫伤了孩子学习的积极性.有些儿童曾跟随父母外出“漂泊”,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回流”,出现学习“断档”现象,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同时,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也充斥着孩子幼小的心灵,社会教育功能无法保障.

《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都有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落实中缺乏可操作机制,并且对相关违法行为缺乏配套监督及处罚措施.近几年,国家也在逐渐加大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及政策扶持力度,但仍无法彻底解决部分儿童受教育权缺少或弱化的现状,来自民间的资助工作仍在持续.

(三)人身安全缺少保护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留守儿童年纪小,活泼好动,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常识.如果受到意外伤害,在监护人看护不利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因无人救治或救治不及时而受伤、致残,甚至是死亡.同时他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自控能力也较差,再加之监护人看管不严,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青年的教唆利用,染上打架、盗窃、赌博、吸毒等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女孩年幼无知,很容易轻信他人,被诱骗失身,甚至从事卖淫活动,这对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非常不利.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保护和教育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些规定虽然都是从义务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角度加以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处罚性规范做为保障,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实现立法目的.

(四)心理健康不受重视

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正值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遇到生活中、学习中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回答,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重重疑问叠加会加剧孩子自卑、脆弱的心理.与接受父母监护的同龄人相比,他们总是显得胆小孤僻、不爱交流,甚至产生憎恨、仇视的畸形心理,自闭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健康的心理状况又加剧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较为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遗弃、虐待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实施侵害但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缺乏实际处罚规定,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

之所以会出现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不利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破解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难的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第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动态管理,必须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因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工作显得尤为关键.如前所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较长时间内缺少父母监护的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派出所、学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普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档案,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普查,制定定期回访、信息更新制度,进一步摸清农村留守儿童的底数,对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受教育情况、心理及安全需求等信息,以及其父母外出打工的时间地点、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进行登记,密切关注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成长变化等方面的变化.通过建立登记监察制度,进一步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帮扶工作.

第二,完善监护法律制度.(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其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抚养教育费用,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义务.(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目前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进一步明确.(3)确立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履行情况外人很难知情.建议在基层社区中,监督人由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担任,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监督人应制止、教育、劝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甚至报案.(4)完善组织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但现实中这些组织既没有专项监护经费,又没有专门监护人员,不具备监护职能,不适宜担任监护人.因此需从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实际问题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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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人身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适时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加强保护.

第四,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增强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参考文献:

[1]金婧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探讨.2011年11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张雪梅.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探讨.2007年6月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3]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对策.2012年7月载于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view/2cc87ed133d4b14e85246841..

[4]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调查报告.2012年7月载于http://.doc88./p-3177366364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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