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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类论文范文集,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预防法律规制相关法学专业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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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变换车种,即对不符合免费条件的车辆放行、打开其他非允许使用的应急通道让应缴费车辆通行、利用超宽车道称台不足够宽逃费,或让小型车溜边不压线圈逃费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则构成贪污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相互勾结偷逃通行费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并按照第56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

(四)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

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国的刑事处罚制度比较完善,笔者在此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问题.

⒈行政处罚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鉴于行政处罚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对行政处罚权的授予向来比较慎重,一般而言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我国立法也是如此.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61条规定: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些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在收取通行费的过程中,由于收费人员多为收费公路公司的人员,极容易造成公路收费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情形.因此,必须强调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闯岗(跳车)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造成收费站拦杆或其他收费设施的损坏甚至收费管理人员伤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只能按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缴相应费款.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甚至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⒉行政强制应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但在采取必要措施时必须注意自己的身份和权限.公路经营单位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的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也就是说,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公路经营单位在经营公路的时候,不乏有上述强制行为,因而切忌把自己的收费权混同于强制执行权,确保公路经营单位自己的行为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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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拒绝通行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9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无权对拒交通行费的司机进行行政处罚,但其有拒绝通行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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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侯巨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高速公路费收流失类型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公路.交通信息产业,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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