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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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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西方近现代法学为样板,以为这种法学才真正称得上是法学,而中国传统法学则先天不足,不够资格,不配称作法学?

法学如同法一样是由地方性、民族性知识和经验所构成的体系我们说中国古代有法学,并非出于狭隘的民族自尊心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学事实上在欧法东渐之前就早已存在,而且也已自成体系,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这种风格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默默地发挥着作用今天,我们应当对中国传统法学进行新的解读和阐释,以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当代中国的自主性法律理论,生成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法学流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总结中国传统法学的风格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中国传统法学的形成、发展与实践理性

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实践本身就包含法律意识尽管这种意识在初始之际还显得十分幼稚和简单,但它也已经具备了作为法学的普遍共性初始的法学是在法律思想的襁褓中不断孕育的,朴实而深刻的法律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当其形成为一种认识和把握现实问题的世界观的时候,就意味着法学的生成,这个时候的法学就获得了一定的理论形式随着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发展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进展与成熟,法学也必然会不断变迁,于是每个时代的法学尤其是在历史转折时期的法学可能会表现出迥然相异的特质,但其基本的理论意向和思想形态却是相通的,这就是实践理性的思想特质

(一)神圣法思维与实践理性

神圣法思维产生于夏商

神圣法思维、先秦儒家法学和正统法学的划分并不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学历史分期的划分,而仅仅是围绕着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实践理性的关系所做的学术上的安排本文的目的只在于论证在各个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所具有的实践理性特质

神圣指天上的神与人间的圣王合一在中国的远古时代,当我们的先民悄悄迈过文明门槛的时候,那是一幅怎样的情景呢?《左传哀公七年》载道:“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5]1315《战国策齐策四》亦云:“古大禹之时,诸侯万国等及汤之时,诸侯三千”[6]409禹王和汤王如何治理这些万千之国呢?这和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分不开的首先,在邦国并立的森林当中,没有哪一个氏族部落强大到唯我独尊的程度,它们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去征服和支配别的氏族部落,否则很可能被其他氏族部落消灭其次,近亲繁殖的弊端使大家严格执行族外婚制,姻亲纽带加强并巩固了临亲氏族部落的联系再次,为了在短短的节气中集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为了抵御水旱灾害和游牧部落的侵扰,人们需要一个凌驾于个体家庭和社会之上的权力把大家组织起来最后,当氏族部落之间产生纠纷之际,需要由主持公道者出面调停圣王就是适应这些客观需求而产生的当时的法律来源于古老的风俗习惯,而这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浸透着神的启示,这些具有神性的法律被圣人严格执行与此相适应,当时的法律思想是以维护神和圣王的权威为主要特征的神和圣王共同缔造了法并将它传递下去正如《荀子解蔽》所谓:“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7]407

法的神圣性虽然来源于神,但终究离不开圣王的特殊作用《尚书洪范》记载:“禹乃嗣兴,天乃赐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8]98《汉书五行志》亦云:“禹治洪水,赐洛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9]1315可见,在古老的治理文化中的确蕴含着神学的思想意向神把治理天下的使命托付给圣王,而圣王则成了完成神圣使命的使徒据传,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为天下人的安宁,身先众百姓,不辞劳苦,晚年又将天子位传给皋陶《吕氏春秋顺民》载:商汤时,“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等于是翦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10]1315在信仰鬼神的时代,以己身为牺牲是需要勇气的《荀子大略》载汤因大旱而自我反省:“政不节欤,使民疾欤,宫室荣欤,妇谒盛欤,谗夫兴欤”[7]407可见,神圣法学思维方式并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思维,而是充满对现实关怀的实践理性思维,其目的不是要解决一个终极的问题,而是要解决非常现实的生活问题这就是法的实践理性最鲜明的表达人类的实践活动一方面从来就是在实践理性的引导下有目的地处理人与世界关系的活动,另一方面,实践理性从来都是起源于并指导着实践活动的[11]207

在古人看来,《洪范》与《吕刑》皆天赐天降,前者是“天人法典”,后者是“治世法典”[12]前者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8]99,后者有“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和“哀敬折狱,咸庶中正”[8]234,皆中庸平和之道此种平和中庸更是一种实践理性的表达,虽然凭借着天赐天降的名义获得了合法性,但其本身的实践导向是非常明显的古老的人类思想都是以有用性为标准的,任何疏离有用性的偏颇抽象都是一种奢侈神圣法思想并不是要引导人们过一种神圣的生活,而是面向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这种理性必然是实践理性,不是康德思想意义上的“纯粹理性”或者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理性”在神圣法思维支配下,民间王者重视自身修养和道德形象,而民众则崇拜和服从权威,盼望那些集权力、道德、才干于一身的圣贤人物,相信他们能够心怀天下,无私无欲,鞠躬尽瘁,造福万邦这种圣贤崇拜的民族心理历久未衰(二)先秦儒家法学及其实践理性

随着法律实践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人们的法学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神圣法学思维方式逐步为伦理主义的法学思维方式所取代

此处并非要对先秦法学进行一个概括,而是对先秦儒家法学与实践理性的互补性论证,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儒家法学的实践理性特质

伦理与道德相通,其共同理性特质在于实践理性,就如同我们说法是一种实践理性一样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的法自然体现了实践理性的基本指向

伦理中心主义的法学思维形成于西周代商而立的周王朝以天帝和祖先神共同构成的二元神论取代了殷商的一元神,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这一方面解决了当时的信仰危机,同时,还把民心向背即民众的作用摆上了政治天平,从而标志着人对神的第一次胜利但是,此刻的人还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体自然人,而是人的特定集体,即宗法家族,它在政治制度范畴的表现就是礼制以分封制为形式的西周政权不仅没有清除宗法血缘纽带,反而加以扩张,使礼成为划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及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力再分配的标尺西方文明是私有制冲决涤荡氏族的血缘纽带,贫富分化导致阶级对立,从而产生国家与西方文明的形成途径不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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