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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法伦理学的范式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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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法律生命的组成部分.所以,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就需要贯穿在法律的各个环节中,在法律的创制、法律的运行、司法以及守法过程中进行道德层面的思考.

其次,明确了法伦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从道德维度审视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进行道德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方法上、甚至是宏观上的视角,还需要进行更细致的工作,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探讨法伦理学的问题阈.(1)法律本身的道德追问,包括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理由及限度,评判法律的标准,法律的道德证明.这一问题的思考必须突破实证法学派的道德缺席理论,实证法学派对法律的纯工具性定位不足以证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而自然法学派,尤其是庞德、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2)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尽管学界对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意见不一,但至少在认为法伦理学需要自身的核心概念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权利、正义,还是其他,都体现了这些范畴在法伦理学上的重要性.[8]当然,正因为这些范畴意义本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使得法伦理学核心范畴的提炼显得更加困难,但却因此突显出了法伦理学迫切需要自己的核心概念,这也正是法伦理学的问题阈所在.(3)法伦理学的现实阈.既然是应用伦理学的从属学科,那么就有使命关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难题,这些难题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诚如有学者所说,“这些问题的产生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只是一个道德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9]除却这些关涉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之外,一些细小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进行道德视角的思考,诸如法律在私人领域发挥作用的界线,情与法的冲突、自由裁量的限度等.

再次,既然我们明确了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律与人的关系.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人永远是其中的目的,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诚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并且这“一个人”不是抽象的人,更不是单纯感性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10]由此,法伦理学在目的论框架上突显了人的重要性,人不是为法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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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而是法依赖于人才能存在.即使如此,法伦理学对人的终极性关注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人的遵守才得以维持其稳定性.因此,现实的人对法律的遵守与法律对人的依赖同等重要.从现实个人来说,认识法律与自觉守法极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与人的关联还表现在人对法律的运用之中.恶法是不义的,对法律的错误运用同样不义,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情感的丰富性,使得司法工作者在法治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难题的干扰,包括司法经验、自由裁量、情理冲突,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工作者的法治实践.因此,法官即使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各种法律难题,必须依靠其他领域的知识来补充法学知识的片面性,而法官道德人格的提升无疑极为重要.

二、法伦理学研究的理想范式

我国学者邓正来在梳理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时说,当我国还处在大规模的立法阶段,并将法律规范只是视为工具或技术的时候,西方国家已早在寻求建立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了.他说:“然而,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1]邓正来教授坦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但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不能因为问题的困难并打消前进的勇气,因此,他试图唤起国内学者为中国的法学建设寻求一种理想化的图景.在这里,邓正来先生的理论进路是纯法学的,但却为法伦理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显然,任何学科都需要这样的理想范式,它为这一学科的建设进行宏观上的引导.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在考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认为最终的结果是超越法律与宗教,完成二者的综合.他说:“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12](P105)博登海默也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13]对于法伦理学来说,它的理想图景就是法学的理想图景与道德理想图景的统一.即使这一理想范式只是问题式的,但都有进行思考的必要.

在法伦理学领域,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全方位的,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既具有宏观视角又具有微观维度.宏观视角实质上就是道德理想对法律的介入,这种介入通过道德的层次性体现出来.按照中国传理伦理学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欲达而达人、已欲立而人”就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层次,前者是伦理底线,后者是伦理的提升,而更高境界的道德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些道德层次实质上体现了道德现实与道德理想的划分.在西方伦理学说中,对上帝的服从与对国王的服从,同样是道德层次的不同要求.但是,在法伦理学范式里,法律与伦理的差异往往只体现在二者的低层次阶段,甚至把法律仅仅视为伦理的底线,而将人的品格的塑造全部交给道德.这样,法律仅仅具有纯粹的工具价值,法律的理想价值因此被遮蔽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各种危机的出现,包括生态危机、生存危机、能源危机以及人口危机,人类不断创制新的法律或者完善已有的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如创制环境法、完善保障法、增加贸易法的内容,这些新法律的出现或已有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却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通过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出来.


伦理学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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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宪法是一个总领性的理想范式.它奠定了人类权利与义务的总纲领,关涉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也规定了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从人性的视角看,宪法包容了道德的各个层次,自利、利他以及利社会.其次,民法是私法的代表,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自利.每个人在民法中都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对财产权的维护、还是贸易的自由进行,民法并不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关怀弱势群体,而是尊重合法的利益分配.因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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