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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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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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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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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5(5).

③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尔冈·费肯杰著.经济法[M].张世明,袁杰,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M].崔杰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12]许小年.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凯恩斯主义的真相与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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